第九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向; (三)在本区篮球领域有一定影响; (四)凡是国内外著名体育人物或对我镇篮球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,均可聘请为名誉会长、荣誉会长、顾问。 (五)单位会员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。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为: (一)提出入会申请书; (二)与常务理事会商议程序; (三)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,常务理事会对材料进行检查、审查; (四)会员证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。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 (一)出席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参加协会活动,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; (二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三)优先享受协会服务; (四)有提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协会工作的权利;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遵守协会章程; (二)执行协会的决议; (三)维护协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; (四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 (五)向协会报告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,应当书面通知行业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行业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 第十五条 会员不遵守行业协会章程的,由行业协会给予批评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,经会员代表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产生与职责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,设立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行使职权。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范围内,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 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举产生)、理事、监事;(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); 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(监事)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、决算; (四)审议理事会关于除名会员的建议; (五)对协会的变更、解散、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 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 (七)制定或者修改章程和组织机构的选举; (八)决定终止事项; 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4年(每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)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但是延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2年至少举行1次。必要时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,理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(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通过。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应当将所讨论的事项做成会议记录,向会员公布。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,根据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。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 (一)筹备、召集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 (二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 (三)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; (四)制订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方案; (五)制订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 (六)决定本会内设机构的设置,领导本会内设机构的工作; (七)决定新会员的吸收、处分,提出对会员的除名建议; (八)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,决定本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 (九)制订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; (十)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(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通讯形式召开)。董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,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董事会应当将决议制作会议记录,并向全体董事公布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。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集理事会。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,可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,设常务理事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组成。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经理事会授权,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、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职权。常务理事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下,也可以通讯形式举行。常务理事作出的决议,须经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。常务理事应当对所讨论事项的决定进行会议统计。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: (一)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 (二)具体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 (三)具体方案报理事会审议通过。 (四)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(或监事若干人)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监事会(或监事)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; (二)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应当专职; (四)身体健康,能维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取聘任(或选举)制,秘书长与会长不得来自同一企业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为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,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召集、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会议;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实施情况;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人员,行使下列职权:(一)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(二)组织拟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,并作出决定;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处、实体组织的工作;(四)提名各办事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处、实体组织副秘书长和主要负责人,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(五)提名办事处、代表处、实体组织专职工作人员,报会长批准;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秘书长出席(或列席)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。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(或监事)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年度工作。
(二)监督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。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、会计资料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、会计机关报告情况。 (四)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 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应当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。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领导,认真履行职责。第五章 财产管理与使用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: (一)会员缴纳的会费; (二)捐赠; (三)政府补助;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; (五)利息;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暴利或者变相牟取暴利。捐赠人、赞助人或者单位、会员、监督员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捐赠人、赞助人或者单位、会员、监督员的查询,本会应当及时、如实答复。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、挪用。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贪污、侵占、挪用本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报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机关的税务、会计监督。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施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任人办理交接手续。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四十条 本会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,在年度报告、换届、更换法定代表人、清算时组织进行财务审计。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《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》的要求,每年三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、财务报告及年度活动安排。协会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:协会举办大型学术报告、研讨会、展览会,举办对外交流、与境外民间组织互动,开展行业评选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活动前,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签订劳动协议。
其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第六章 章程 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通过。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。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本会终止,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终止本会的职务。